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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已经十二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三年签一次的,合同原本是2012年12月31日到期再续签的,直到2013年1月4号我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什么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我业绩欠佳让我递交自动离职手续,公司说是补给我十二个月的工资,补两年的失业金,我又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所以到现在我也没有办离职手续,公司终止我劳动合同已8个月了,公司有关人员告诉我失业金已失效,现在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打赢这场官司。烦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

其他 2015-06-24 2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申请仲裁,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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