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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条的“五年内”如何界定?是否是自立案时间为截点前移五年? 如果逃税行为行政处罚时间是2004年11月10日,2009年5月22日和2010年10月11日,请问,2010年10月11日这次逃税行为在交了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是否还构成犯罪?谢谢! 问题补充:如果以前两次因为在“五年内”(2004年11月10日,2009年5月22日)为由将2010年10月11日这次逃税行为定罪并判刑,是否为错判?

离婚 2013-09-23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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