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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有名山县XXX乡XX镇继承其文王XX座落在父亲XXX街上房子一间(一楼一底)建筑地平方米80m2。此房:左李XX共墙,右与大哥XXX共墙,前齐街面,后头齐庄稼田地,该房经过双方协商,决定由王XX补助父亲XXX的建房材料费为一万陆千五百元人民币。自立约后,从1994年3月18日起,该房就属实王XX永远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为防今后恐口五凴,故立此约为据。    备注:王XX继承的这间房子,原为父亲XXX与大哥XXX一屋时共同建造的两间街房这次王XX的房子是其中一间,致今一万陆千五百元人民币是由王XX直接交在大哥XXX手中的。  此文约:被继承人:父亲XXX                    继承人:小XXX                 傍证人:XXX                    收款人:大哥XXX                   立约人:XXX亲笔                    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请问这种情况能打赢官司吗?我是父亲代表人,谢谢!

离婚 2013-08-21 0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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