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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份,我公司业务员卖掉两台设备,当时客户只支付了定金第一台2000元 第二台付定金1000元,也没有签订合同 机器总价共9万元,后来客户分两次供给15000元,后来因机器质量与客户发生争执,到到现在打电话也不接,也没有什么证据,只有一张客户签字收货单{一台机器}的现在业务员已经找不到了,问:现在有办法把余款追回吗??

金融 2020-10-30 11:14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只有证据充分的话,余款应该是可以追回的。 如有其它疑问可来电详询或面谈。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定金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   不是。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条款具有原则性特征。而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很可能对交易中的一些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并不认为买方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时卖方应将定金返还。  为了防止将来为那些说不清楚的事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在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中就将能明确的所有买卖条件约定明确。包括付款方式、过程,包括户口,包括违约金,包括户口等等。太简单太含糊其辞的合同只会让别人钻空子。  有的客户可能会说,我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不用双倍返还。但是上海房地产律师发现,有的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买卖合同》模板上,第一二行醒目处的确是写的“交纳多少意向金”,但在合同末尾不起眼处,会有一条“双方(或三方)同意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所以,上海房地产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以免以后后悔。
  • 依据现有证据起诉
    【追问】什么 证据最有效 现在合同没签,就一张收货单签字了。找有力证据比如说 什么样的这句罪有力呀
    【回答】只能依据您的具体情况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对方所说的机器质量问题应该是买方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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