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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于1994年与前妻结婚她是本村村民有尝获得一80平米的宅基地后我父母出资在此宅基地上修建住房3层,后我于2003年前与前妻离婚,协议她福利农村宅基地以当时地价3万转让予我并且在他们村委会领办公室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并按手印,且当场付清合同中购买的全部款项前妻也一并把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给我,因要涉及到过户问题。在合同中也做了简要的要求即如我需要过户时前妻应当提供过户时需要的相关证明。由于资金原因一直没有实现过户手续,现在片区改造要拆迁。前妻提出要分还迁房合理吗?当时的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现保存在我手中。

征地补偿 2013-08-20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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