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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家动迁,10平方米(二级旧里)户口五人,岳母、小舅子一家、我老婆。按困难户来安置(每人22平米,单价111500元),核定下来安置五人,我儿子也算,小舅子老婆没算(以前动迁拿过房,后离异房子给了前夫,动迁组说如果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判给前夫就可以算了),我们一家三口和父母同住建筑面积47平米两居室售后公房,后来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是五个人名字)。本来这次动迁我作为引进户口已上报,但没批下来,理由是商品房有我名字,动迁组说如果没名字就可以成为安置对象。请问是否合理?我和小舅子老婆能否成为安置对象?谢谢

其他 2013-09-05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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