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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开托管班的、接收了一名10岁女孩、事发当天女孩早晨八点来朋友这里自己跑二楼取东西、很快就下来、玩了一天没有任何异常、晚上17.30家长接走之后大约20点左右带领一群人和警察闹事并控告说我朋友猥亵他家孩子、朋友现在被刑拘、(他们家自己在司法鉴定中心弄了一份孩子下体红肿的鉴定作为证据)、我朋友始终没有招认做了这样事情、请问:我朋友构成猥亵罪么?他们的证据有法律效应么?为什么被刑事拘留还不让探望、那个孩子上去取东西只有我朋友在楼上、双方都没有证人、凭什么就是犯罪嫌疑人呢???谢谢请尽快答复

刑事辩护 2013-09-06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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