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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在2002共同入股开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甲),A在2009年与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全额退股。现有公司乙宣称其拥有公司甲应收货款XX万元,公司甲之前以现金形式付款至公司乙但并未取得收据凭条。请问:1、公司甲支票及账簿是否能作为已支付债务的凭据?2、若无法证明,已退股的A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

股权转让 2013-09-05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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