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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部门说煤矸石是原煤的附属物,是随原煤一起开采出来的,不管能否使用,都视同原矿一起征收资源税,这个说法是否合理,另外国税函[1996]605号规定:对于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的未税原煤,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能不能具体给我说明一下“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的未税原煤”的意思,我不太理解,谢谢您。

公司税务 2013-09-05 18: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国税函[1996]605号规定的意思很明确,无歧义,如果你断句、阅读理解不行,就没办法了。 其次,各地煤矸石的可利用程度不一样,各地对煤矸石的规定也不一样。如果当地将煤矸石列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这一兜底名目进行征税,就只能缴纳了。 可要求当地税务部门出示地方征税依据。
  • 请拨12366税局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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