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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请问是如下所说的这样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应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即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将不会被分割。

离婚 2013-09-07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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