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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乙方)在一家超市租了一小专柜·合同期为一年,现在经营了2个月,由于生意特差·难以维持专柜每月正常开销,和超市协商撤柜,但甲方(超市)不退租金不退履约保证金。合同协议上面关于履约保证金、撤柜和违约的条款如下:1、乙方于本约成立之同时,应交付人民币2000元于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正式进场经营时,履约金无息退还。注:(进场正式营业之后,我找甲方讨要履约保证金,它以履约保证金已经转为质量保证金为由没有退还给我,之后也没有补签任何协议。) 2、专柜设立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止营业,或擅自转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设置专柜及有其他变相方式损及甲方权益之事情。3、设立专柜期间内,乙方如需中途撤柜,应于60天前提出书面撤柜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撤柜。3、违约处理: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约,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得要求任何赔偿。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租金的10%计算。 请问律师这个租凭协议,如果走法律程序乙方有百分多少把握胜诉?

其他 2013-09-09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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