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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条文规定期限如下:”固定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共12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1个月,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在4月初,公司仅口头告知第二年每月工资加300元,工资按规定发,社保继续缴。直至7月底,本人因病医疗期满,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除得到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外,是否我还提出:公司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其他 2013-09-10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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