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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6/13进入公司的,当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个月,现在3个月过去了,公司在9/13宣布不与我签约。前两个月都是直接2500打入我的银行账号呢,最后一个月问我是否要拿现金还是需要加金呢?我选择了加金,但是到手1300,请问这个加金标准是否合法?每样金是怎么的计算法。企业应该承担多少比列的加金费用。另外合同上提前一周告知,现在最后一天告知我,是否要相应的补偿?

其他 2013-09-23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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