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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购销合同,供方未按期交货,也没有提前协商延长合同期。合同上标明供货方每延期交货一天扣合同总金额的5%。供货方负责人辩解是因为我们尾款未付才不给发货,但合同标明是我们验货合格后给付尾款,但合同期过了他们还没有生产包装完,没有让我们验货。供货方违约对我们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请问我们起诉的话有把握胜诉吗?

其他 2014-01-13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如果按照所述的程序的话,属于供货方违约在先,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如果按照所述的程序的话,属于供货方违约在先,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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