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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商品被公安逮捕,5月的案件,按正常程序应该已经走到法院审判了。金额是8W。5月时候批捕的,6月的时候公安提证据到检察院,7月检察院要求公安补征。8月公安又提交证据到检察院。9月检察院又退回公安再补征材料。请问程序是否合法?补征完为什么又再补征呢?9月应该是有检察院提交到法院吧?

刑事辩护 2013-09-29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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