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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三人围殴,髌骨粉碎性骨折,当时是被其中一人用脚踢摔倒在水泥地上,膝盖跪地所致,现在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踢人的那名肇事者不承认我的伤情是被他造成的,只是说动手打了我,公安局却告诉我,现在旁证只说看到你被人打,但是没人看仔细谁踢的你导致你摔倒骨折,如果没有亲眼目睹指证是他踢你的目击证人,是锁定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他们都不会承认!这样案子就破不了,追究不了责任! 请问这种情况最后会不会变成证据不足,不了了之等无头案不能追求刑事责任?据了解,对方是找了熟人来压这个案子,作为受害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真的像警方所说,受害者该怎么追究责任?用法律保护自己?求解答,谢谢各位!祝愿国庆快乐,身体健康!

刑事辩护 2013-11-04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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