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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幼儿园的一辆面包车,送一5岁小孩回家。在他家单位小区内的道路右侧熄火停车。这条路前方当时并未有任何车辆往来而且此条路平时很少有车辆。所以驾驶员没有在意。过了1-2分钟后此小孩从右侧下车后从车辆后方横穿道路回家(平时也有这样的,但大多数时间是跟车的老师将小孩送过路的)。这时一辆出租车从前方驶过来将此小孩脚背压过后又将此小孩小腿卷入车轮。造成此小孩小腿和头部骨折’还有脚背部皮肤严重檫伤。 此车当时速度较快,而且驾驶员座位下方有一条宠物狗。小孩从车后出来时此车当时没有采取鸣笛和打方向等措施。 现在说我要负次要责任。但是我去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却称我和车辆不负此事故中的责任,责任该由对方负全责。保险公司解释说事故是指车和车‘车和人之间发生的,面包车停在小区内的路上不是交通道路上,车辆并未和对方车辆发生接触,也未伤到人员。这样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与理赔的。但是有人说根据道路交通法第64条我们应该负此事故的责任。 现在事故还没解决,该小孩家长要我先垫付1万元的医药费,说找不到那出租车司机(那个出租车有保险并已向他的保险公司报案)。我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08-07-09 2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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