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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2000年以一分五的高息借款11万,答应每一季度还利息,借条上只说明借款金额,没有利息说明和还款日期说明,还说明了以房本抵押,但没做公证。对方担心父亲无法还款,两人口头约定,没季度还利息后重新另打借条。后期父亲生意失败,无力再进行还款,最后更换的借条时间是2006年6月份。父亲没有收入,只有母亲一份养老金,每月约2000元,在2006年4月份两人离婚。后今年9月份对方起诉,法院判决父亲偿还债务本金带息共29万元,且判母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疑惑1:债权人手中唯一的借条内容只有借款11万元,无利息说明和还款日期说明,且借条时间为2006年6月份,此时父母已离婚,为何仍判母亲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的发条为婚姻法四十一条;疑惑2:借条未规定利息,为何还款金额成为29万;求助1:上诉后最好的判决结果会是什么样,我们只想把母亲的连带责任撇清,债务由父亲退休后从养老金里偿还;求助2:如果法院支持原判,母亲的养老金时候会冻结,还是从养老金里扣除债务。另:父母都是残疾人,当年也是为了挣钱才高息借款做投资,也是被骗后无力偿还,不是想赖账,只是想保存母亲那份养老金维持现有生活,等父亲退休后再用他的养老金来还钱,谢谢各位!

银行 2013-10-12 0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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