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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离婚案,立案至三个月,法律文书传票一直没有送达,期间,被告结果法院电话,二被告也不接电话,现在没有被告的住处地址,法院要求我撤诉,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留置送达,或转交送达呢? 请大家认真回答,这个对我来说很重要

离婚 2013-10-11 2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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