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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11月10日以800元/月租了一套为期三年的清水住房。前几天房东说要卖房,要我搬走。我无法接受,她打乱了我的生活,本来我是计划在本月24号给房东半年的房租后,我就要去上海,年前才会回来。 合同上有关赔偿的条款有两处: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出租房)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并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均按一月房租租金赔偿对方作为违约金。如遇特殊原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房东愿意赔偿违约金,但我却要付出时间、精力以及财力的损失。最主要的是我根本就不想搬走。请问:我该怎样把房租付给他?我能再继续住吗?

其他 2013-10-11 1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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