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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入职,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2010年03月至2011年6月的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拖欠养老保险,由于个人强烈要求,单位又缴纳了2013年1月至5月的保险;从2013年3月起单位私自扣下20%工资不发,到了2013年9月份补发了扣下的部分工资,还有一半未发下来;单位现在又拖欠2013年8、9月两个月的工资。向各位大律师求助,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吗?

仲裁 2013-10-14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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