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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房屋出售给乙,价款200万元。为了少交税费,两人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房屋买卖价格写为12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价格为200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12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向乙交房,其余80万元一年内付清。合同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购房价格为1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房屋买卖正式契约,无法律效力。乙在预付120万元后拿到房屋钥匙,80万元余款一直未交,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以双方价款200万元的合同未获房产部门批准,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啊。

其他 2013-10-21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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