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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纠纷。我是2008.10.12入职一家涉外公司。合同期是从2008.10.12.-2011.10.11三年。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和我们签合同。直到今年2013.6.7才拿出一份合同让我们签,合同期是2011.10.12-2014.0.12,我们迫于压力最后签了。但落款日期是2013.6.7日。现在公司又让我们从新签合同,合同期还是2011.10.12-2014.10.11。这次我们还没有签字。我想咨询一下1,之前补签的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2,2011.10.12-2013.6.7这段时间,公司是否违法了劳动合同,我们要求公司补偿这段时期的双倍工资,成立吗?3,我们是不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13-12-29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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