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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私营企业的一个员工,2013年7月23日下午进入公司,7天后签定了一个劳动合同,为期一年,2014年7月23日为合同终止,但合同并不是一式三份,只有签署的那一份公司留底,单位也没有给我买保险,我面试和上班的时候单位什么也没跟我谈,只是说不含食宿28天制,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2000元,试用期过后转正2500元。10月17日单位突然提出考虑辞退我,说我试用期是1到3个月,而且工作能力不行,打算不给我转正,还是按照2000元的工资给我发放,要是我愿意接受就继续做,不愿意接受的话,单位就另外招一个人叫我跟她交接工作。我跟他说这样的条件我不接受。而且工作服未满3个月要扣钱,而且单位10月4日下的通知说到年底不给予辞工,问题是:现在是公司辞退我,还要扣我的工作服的钱,还要我给另外一个人交接,请教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1:我一定要给我下面的那个人交接吗:2:我的工作服钱能收回来吗?单位可以补回我的保险金吗?3:我已经满了试用期,是他提出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单位赔3个月的双倍工资给我吗?4:我们单位有挺多未满18周岁的员工,我可以去告他招聘未成年的员工吗?

其他 2013-10-18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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