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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年满45岁,未生育,是孩子的姑姑,孩子已跟随我生活近十年。想办理收养手续,且亲生父母都同意,能否收养?

离婚 2010-01-10 14: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完全可以的。 具体手续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 请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 依你说的相关条件,可以依法收养。具体的手续要到民政部门办理。
  • 根据我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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