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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妹妹和她老公吵架跳河自杀,自杀之前,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女方也有一些男性朋友,男方跟女方的男性朋友发生冲突,还对女方进行语言侮辱,夫妻感情一向不好,自杀前两天,男方把女方在公园里打晕过去,女方在自杀当天,给男方打过电话说;你要是不来我就跳河自杀:男方由于怕女方的男性朋友跟自己起冲突,所以没去,之后女方就跳河了。请问这可以让男方负民事责任吗?谢谢

其他 2014-07-19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男方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 女方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只简单表述“女方有外遇”,据此无法断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须是已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已婚夫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 如果女方的行为构成“同居”甚至“重婚”,且有证据证实,男方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获得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才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 可以 的
  • 您好,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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