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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经理在2013年7月18日挪用单位资金,到2013年10月18日归还,是否符合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情节?

刑事辩护 2013-11-02 07: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最一天算本数的。
  • 算本数。。。。
  • 你好,最一天算本数的。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定义看,挪用资金罪,是超过三个月,“超过”二字,显然是不包括月末的最后一天,一定是满三个月,并且超过这满的三个月。你公司经理还款的日期,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定义。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挪用企业资金从事盈利活动,即使没有超过三个月,哪怕是几天或者两个月,也构成挪用企业资金罪。
  • 你好,最一天算本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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