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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一块土地建厂房,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处罚内容不具体,且申请执行超过期限,被法院建议撤回,县国土撤回后紧接着撤销了行政处罚,但一年后又以这一事实重新作出与前一个行政处罚相同的行政处罚,这种行为不是规避了强制执行期限了吗? 

行政诉讼 2019-07-08 13:3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如你所述的案情,国土局的行为违法!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如你所述的案情,国土局的行为违法!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 您好!撤销监护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谢谢阅读!
  • 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据违法主体的性质来决定,一般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罚是现场进行,一般程序的处罚形式是现场宣告处罚书后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该在7天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当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如你所述的案情,国土局的行为违法!\r\n
  •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如你所述的案情,国土局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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