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我将持有的公司3%股份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由于当时身体不好,急于转让,取得受让方全款后(受让方在2010年5月才去做税务登记),时隔多年,2013年7月税务通知要我去补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当时协议没有特别约定,个税应由我去缴纳,我因此提出如果我去缴纳个税可以,但是受让方应将2009年之前的2008年的股东分红补给我,包括2008年的和2007年的未分配利润(2007年分红我有领,只是我是否有权要求把未分配利润分给我),理由是2009年之前我还是公司股东,公司应该将分红分给我,之前由于觉得价格差不多就算了,所以没提出分红这件事情)。
股权转让
2013-11-07 21:46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