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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房产借给了一个单位使用。口头协议是他们无偿使用。房屋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维修。添置的设施归我个人所有。历经十几年。领导也换了3个。在今年的7月份我发现他们把我的房子卖了。我就找他们要。单位领导说是他们买的。可是我跟他们没有任何买卖手续。房证在我手里。我让买家搬出去给我倒房可是他们说是买的。没房证是单位领导说的这个房子没有证。谁买就是谁的。我的房子价值在70-100万左右。他们给卖了40万。可是我经过调查才知道此房他们是卖了50万。协议上签了40万。没签协议的10万他们给了那个领导。因为买房子的是4个人合伙买的。他们之间私下有个协议。我有他们的协议复印件。他们这是善意取得的吗/我能告他们诈骗罪吗我去哪里去告。望解答

其他 2013-11-07 1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你所说,不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如果你有房产证,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这是一种物权请求权。需要法律咨询,请致电联系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购房的四个人不属于善意取得,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
  • 您好,房证在您手里,房屋依然归你所有,其他四人不够善意取得,您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房屋返还的权利,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购房的四个人不属于善意取得,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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