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因为我急需资金周转,有一套房子是共有的,共有人未成年,所以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所以现在向个人借款26万整,方法是将我名下的产权份额50%过户给对方,时间是2013年11月6日到2015年2月,利息是一次性付清的,到期归还本金后,出借方无条件再把房产过户给我。问题一,出借方要我写张收到房款39万整(那是过户的时候买卖协议上的数字)这个该不该写,写了有什么后遗症,房子是过户给出借方名下的公司的。问题二,他需要我写张借款收据,但出借方不是公司也不是本人,是出借方的亲戚名字。这个应该写吗??出借方会写一张承诺书给我,大致的意思是他承诺在我归还本金后,过户于他公司名下的50%产权份额再过户给我,这样的承诺有效吗?分开写跟合在一起写的效果有区别吗?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13-11-21 07: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