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是卖家(甲方),今年8月与买家(乙方)签定相关合同,出售房屋一套。rn —— 合同共15页,第2页明确规定:乙方的付款期限在第11页中明确规定。rn 第11页的“付款协议”中写明“••••••乙方于2013/10/31前支付人民币89万元。2013/11/15交房,乙方支付尾款1万。”rn ——但实际这89万乙方是要通过银行的商业贷款支付的,在合同第6页补充协议中,又写着“贷款金额款项以银行具体放贷时间为准”。——rn2013/10/8过户的,10/23乙方可以拿产证。我也打电话催过他,他说10/24去拿。但是实际他是11/1去拿的产证!!(信贷员说,只能明年1月放款89万了)——rnrn请问——rn 我10/31没收到89万元(贷款金额款项),我想追究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十,支付滞纳金给甲方)——但是,第6页“贷款金额款项以银行具体放贷时间为准”是补充协议,这样对我是不是 很不利?(那个10/31的付款日期,有法律效力吗?)——rn我的胜率大吗?——如果我败诉的话,是不是就算11/15我没收到89万,也一样要交房吗?(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败诉的话,就算要等到2014年1月才能收到89万,只要我2013/11/15不交房,就反过来变成我违约了?)rn

其他 2013-11-21 14:0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