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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由国营企业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500多人,现由于经营需要拟与一外资企业进行合资。由于外资企业是上市公司,我公司的股权状况不能为该企业所接受。在操作上能否将全体员工解除聘任,到新的合资公司继续工作,原企业的股东不变(注:在原企业改制前工作的员工有股份、之后参加工作的没有股份)。原企业作为法人股东在新的合资企业出资,并以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出资或将不良的债权和债务剥离后再出资。\\r\\n请问这种方式在操作上可行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成功的案例吗?敬请赐教\\r\\n这种对原企业股东和员工以及资产的处置方式是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r\\n2.或者还有什么好的方式?\\r\\n

其他 2013-11-12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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