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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r\n 您好!\r\n 本人户口在湖北省十堰市,2007年3月加入了一家广州的公司,之后一直在十堰工作,进入公司时之前本人没有办理过社保(没开户)。进入公司后人事只是口头上说社保自己交,然后见票报销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我也没有去交(未开户),直到2011年,本人在本地缴纳了2011年1月-2012年7月的社保,2012年8月-至今,公司强制性在广州给本人缴纳了社保。\r\n 我已向公司申请了补缴2007年3月-2010年12月的社保,但是回复是:“现在广州补缴,地税要求必须在职期间所有补缴方能通过,广州已经已经缴纳的不用补缴,广州未补缴的都需要补缴,也就是自己缴纳过的区间也需要补缴,一旦补缴,你的区间会重复,到时候会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的。”\r\n 请问:\r\n1:有这样的规定吗?\r\n2:公司这么做违法吗?\r\n3:有什么办法让公司补缴呢?\r\n 以上!谢谢!

其他 2013-11-18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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