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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本人是从劳务介绍所,介绍给用人单位的,当时本人曾问过劳务介绍所,面试不成功,或者试用期不合格,不能签合同,是否能退回劳务费,劳务介绍所称:如果不是自身人为原因,方可退还,去了用人单位才知道,试用期为一月,不满7天者,没有工资结算,但现在我已到试用期限,用人单位所称考核不合,不能签合同,我要求劳务介绍所退还劳务费,但劳务介绍所不肯退还,说《预收服务费协议》有退费流程中有第二条《以下情况不退劳务费》,第二项,《面试成功后,30天内被用人单位无过错辞退,》我请问以一下这算不算是霸王条例,我该怎么处理

离婚 2013-11-21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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