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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2011年进入a公司(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因未正式营业,被派往b公司(不同法人,另一家有限公司)工作。一年半后离职。劳动仲裁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仲裁b公司未于本人签署劳动合同。\r\n后单位说明b公司与a公司同属同一有限公司管理。仲裁结果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不支持本人与b公司未签合同。仲裁本人一年半均在b公司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与a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变更为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r\n不知这样是否合理! 本人并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文件。从始至终都是一个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r\n现本人是否可以继续上诉到法院,要求b公司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双倍工资的赔偿,并进行风险代理。 \r\n谢谢

其他 2013-11-25 0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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