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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补偿时,同时有两份标准,一份是A ,一份是B, 8月3日第一次协商,8月3日之前知道的都是A标准,8月3日,才知道有B标准,发现B标准与A标准有冲突,之后双方经过共4轮协商,征地方一直都是讲正在执行A标准,但又同时执行B标准,至10月18日,征地方才确认执行B标准,这时补偿户才肯定B标准损害了利益\r\n 请问:“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8月3日,还是10月18日\r\n

行政复议 2013-11-17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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