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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蒋某在1999年违法为杨某办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9年杨某凭借此证领取500万拆迁款,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蒋某滥用职权违法办证的证据确凿,但是检察官坚持说已经过了追诉期,他是从1999年起算的追诉期,本人认为应该从2009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后起算,请问律师这个案子追诉期到底怎么计算,求详解,最好有案例及法律条文,谢谢!是从1999年开始起算追诉期?还是从2009年开始起算追诉期?\r\n还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怎么解释?经济损失超过30万才算渎职罪,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能算渎职罪,1999年违法办证造成的危害后果达不到严重危害后果,只能算违法,不能构成犯罪,而2009年拆迁,拆迁款数额巨大,才到达了经济损失标准,这怎么解释?

刑事辩护 2013-11-20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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