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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经人介绍的,结婚半年多了,因女方婚龄未到,未领结婚证。但她这前和前男友同居过,现在的“老公”在结婚前不知道这事,结婚后知道了,总是无法接受,所以常常吸烟喝酒来解闷,也不愿去工作,变得越来越消极,脾气也变得更暴躁了,女方又烦了,导致男方动都不能动女方一下,男方就更加气愤,觉得不公平,以前女方和她前男友同居两三年都没给她什么钱财,而自己花了上十万的礼金在女方身上,连动一下都不可.男方越想越气,于是动手打了女方,打伤了一点,但不很严重,并一直在家休养,当时没离家出走,男方也没打过她了,一两个星期后女方突然就离家出走了,手机又一直关机,让人联系不上,真叫人急.之前有过一次打了女方,但没一点伤,女方当时就生气走出了家门,幸好男方家人追得快追回来了.像这样复杂的“婚姻”关系该怎么处理,如果女方找不回来了是谁的过错?要负什么责任吗?有理由要回礼金吗?或者找回来了又实过不下去,男方能要回礼金来吗?急求解惑!

离婚 2018-07-01 14: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男女双方共同自愿离婚的,按照婚姻法31条的原则,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做好约定,体现于离婚协议之中,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即可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证据确实充分,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己方举证得力的情形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最后一项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相关主张感情破裂的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会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如果,坚持离婚一方无法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5项之中的任何一项,举证,或举证不利,不足以让法庭相信己方所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坚持离婚一方,只能在收到不准判决离婚后,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个时候,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过慎重思考 仍然坚持离婚 无和好可能 而 准予离婚。
    4、财产分割原则,按照婚姻法39条的原则,在另一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所载明的过错行为情形下,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 礼金钱归还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没有结婚;二是登记了单位共同生活的;三是男方给付礼金致使生活困难的。从你的描述来看,南方要求返还礼金肯定是不具备第一和第二个理由,如果其主张第三个返还礼金的理由成立则需要举证证明。 红包及首饰属于男方的赠送品,女方一旦接受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女方无需返还。 化妆费用属于结婚消费,属共同花费,男方无权要求你支付。 汽车、电动车、家具及笔记本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精神损害赔偿难于得到法院支持。 你提供的材料只能给你做这么多分析,要知详情可电话咨询本人。
  • 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
  •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男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女方,而且已经结婚半年了,彩礼只能返还一部分
  • 女方不到婚龄且未领结婚证,不构成婚姻关系,至于彩礼,建议协商解决
  • 未领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按照婚姻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已经结婚半年,只能返还一部分不可能全部。如果找回来了,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男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女方,而且已经结婚半年了,彩礼只能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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