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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民事离婚案件,被告与其兄(证人)于2012年8月的庭审中提交了伪造的借据,想证明我于2009年12月购买的汽车是其兄出资的,但其提交的伪造的欠条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12月,庭审中经多次质证,证人始终一口咬定是购车后一周内让其弟出具了欠条。\r\n 显然与事实不符并被当庭揭穿后,又与其弟协商后给法庭临时写下了“因亲属关系未在意时间问题”的书面说明。\r\n 对于这种明显的伪证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仅仅描述了与事实不符。\r\n 然而我于两周前查阅卷宗时发现,证人提供的身份证的有效起止时间是从2012年2月始,也就是说证人除了提交了伪造的欠条外,还提交了伪造的时间为2009年12月的银行明细单。\r\n 现想请教各位律师这种情况下能否以伪证罪起诉?法律上对这种情况到底管不管?亦或能否以精神损害为由提起诉讼?\r\n 尊敬的个位律师,目前社会上像这样没有道德底线的家庭和个人越来越多,怎么才能让伪证者的伪证行为不是零成本零承担,以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r\n 在此先感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3-12-17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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