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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人,2001年8月进去公司至今为止已经工作了12年,2013年6月底确诊为肺结核,开始请假治疗,我去单位人力资源部咨询,说我的医疗期是一年,前三个月给工资的80%,4到6个月给工资的70%,7到12个月给工资的50%,请问这样合法吗?2013年6月28日开的假条正式请假,治疗期是半年,但是由于吃结核药伤肝,由于转氨酶高,保肝治疗了两个多月,现在肝功能刚正常,继续吃结核药,要到明年2月份才到真正的治疗期结束,我基本工资2316元,50%的工资再扣除保险,根本就不够日常生活费用,请问单位这样给病假工资合法吗?

其他 2013-11-29 14: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医疗期是12个月,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的80%,2013年天津市最低工资为1500元,1500*0.8=1200元,如果您7到12个月的时候最低工资不能低于1200元,只有这一项不合理,其他都属于合理范围。
    【追问】请问这1200元是应发,还是扣除保险费用的实发
    【回答】1200元是应发工资,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再扣除您的保险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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