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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黑龙江省某土产商店与某土产商店与某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加工厂加工某种规格的取暖炉150个,价款(含加工费)合计15万元。约定同年11月8日交货,以便入冬前投放市场。但到期加工厂仅加工了50个,按其生产进度到12月初才能全部交货,而那时早已错过了取暖炉的销售季节。土产商店在接受已生产出的50个取暖炉后便解除了该合同,从外地市场买了一批取暖炉以满足当地居民的过冬需要,为此比合同多支出了1万元。问:(1)土产商店能否解除与加工厂的合同?为什么?\\r\\n (2)1万元的损失能否要求加工厂赔偿?为什么?

其他 2013-11-29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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