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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12.222至02015.12.22合同期滿,合同期限是三年,因個人原因(要回家做生意)與2013.11.30日提前三十天向本部門遞交離職申請單,本部門領導不予批准,理由是人手不夠,要么就是等招到新人再批准。請問,我該怎樣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權\r\n

其他 2013-11-30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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