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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2004年3月9日入职,最后一份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应该跟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单方面无理由不续签合同,给我N=10的赔偿,我月薪3万,公司称N的标准只能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给。我的疑惑是:1,是否应该按2N(20个月)赔偿 2,N的标准是否可能按我3万的月工资算。谢谢!

其他 2013-12-02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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