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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婚前购置两套商品房,一套有贷款,一套付全款,两套房屋都出租,离婚的时候,甲方提出,每月房屋租金能够用于偿还贷款,自己是以房养房,不同意将两套房的房租、贷款算成共同财产,请问合理么?

离婚 2013-12-10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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