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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公司实行加班实行自愿申请加班,调休制度。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只是按时间累计,如果平时有事可以不用请假,而实行调休按每天8小时扣除加班时间。没有加班时间需要请假,可以申请预休。也就是加班时间变成欠公司八小时。 由于前段时间公司生产任务比较少,天气热,很多同事都经常调休,预休的。这三年下来有同事的加班时间为负的两百多小时,现在有同事去辞职,公司要求赔偿所欠的工时!按每小时七块五的价格赔偿公司!这些欠的工时里面有11*天也就是八十八个小时,是公司在延长元旦国庆放假时间上加多放的十一天,都要按7.5一小时赔偿公司,这样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3-12-06 0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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