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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行政案,**局【2007年】偷偷的将我的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备案注消了,后房产商【2009年】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我将**局告上法院,请求判撤销xxx局单方注销我的备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下判决书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已申请法院强执执行,但是拖到现在都不执行。\r\n我现在又接着告xxx局一请求法院判xxx给第三人版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二,请求判xxx局将该房屋的备案登记恢复至我名下。\r\n一,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让我打民事,裁定不予立案,我已申请再审,这几天就要下裁定了。\r\n我当初【2000年,是按揭的商品房【2600元1平米,共60平米】还有按揭贷款12万,房产商卖给第三人【2200元1平米,一次性付款】现在的房价是7000元-8000元左右。\r\n我后面可能要涉及到国家赔偿,请律师帮我看看,要是国家赔偿是按以前的算还是现在的算、按揭贷款要不要算、谢谢、\r\n\r\n\r\n\r\n 问题补充:另外;请问律师,我的房子,法律上应界定是1财产灭失的。还是2财产已变卖的。谢谢。\r\n\r\n

国家赔偿 2013-12-09 14: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详情可面谈。
  • 房产商和登记部门都是有责任的,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你这个起诉对方把这个房子给你的可能性已经不是很大了。除非后来的买房人是恶意的,所以你这个只能要求赔偿,赔偿你因为不能取得那套房子的损失,包括房价上涨,需要购置同样房屋的损失,但我们需要了解当时为何给你注销登记,你带材料面谈吧。需要帮助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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