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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事业单位现已转为企业单位的外聘异地工作人员,至今已工作10年04个月,期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最后5年转人力资源公司陆续签了三次劳务派遣合同,但在这期间一直都是为用人单位在异地的工作者,最后一年合同都是半年一签,现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本月3日以短信通知不再与我续约,工作期间我也并未结婚生子,保险只给交了6年,没有公積金。公司在北京,本人是在广州的工作人员,现在未有一个说法,我可以怎么索要赔偿,最多可得到多少应有的赔偿金?如果等到合同到期事件并未给处理,是否会对索赔造成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都在公司,公司只通过银行卡给划帐。会不会不够证据证明我是在为公司工作的呢?

其他 2013-12-10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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