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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应商经过招标,中标成为供应商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履行期一个月,月中旬(15日)提出,因市场行情上涨,要求涨价,后未签合同和未履行合同,公司将之前的货款予以扣押,又紧急采办并造成了额外的损失。请问:供货商算违约吗?公司可扣留之前货款吗?

其他 2019-10-29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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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依照《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招标人(业主)单方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履行合同约定,则构成违约,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具体需要看招投标文件鸡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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