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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平江,嫁到四川宜宾,有小男孩一个,现在老公要离婚,说去民政局办理,请问我可不可以要孩子啊?

离婚 2013-12-14 14: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n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好抚养权后签订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
  • 当然有权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 你好。你有权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你们可以协商处理。并且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抚养费。
  • 可以的,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
  • 你好:\r\n当然有权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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